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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認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4-29  來源:銅陵市中小企業局

  銅陵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共銅陵市委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銅發〔2018〕35号)和銅陵市工業轉型升級“1365”行動方案(2018-2022年),引導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參照《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銅陵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市示範平台)是指經銅陵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市經信局負責市示範平台的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開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示範平台的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市示範平台實行動态管理。

  第五條申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的需先評定為市示範平台。已申報成功的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在有效期内将自動認定為市示範平台。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需同時具備):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從業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曆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企業的資産總額不低于50萬元。

  (三)年服務中小企業80家次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

  (四)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内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标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确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标。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七)申報單位信用狀态良好,無失信記錄。

  第七條專項條件,至少滿足以下一項功能: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上年發布信息100條以上,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8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産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産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産權等服務活動3次以上,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4次以上;年服務人數100人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并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備較強的為中小企業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開展培訓活動5次以上;年培訓人數3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3次以上;年促成融資服務項目5個以上,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縣區經信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市示範平台的推薦工作。

  第九條縣區經信主管部門對推薦的市示範平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銅陵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推薦表,并附被推薦市示範平台的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局。

  第十條推薦為市示範平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銅陵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産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縣(區)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明)複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複印件;

  (七)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八)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市經信局按照相關評審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銅陵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公示一周。

  第十二條市經信局對評審合格的單位授予“銅陵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号。

  第十三條市示範平台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四章認定管理

  第十四條市示範平台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市示範平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市經信局每年對上一年度市示範平台服務業績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市示範平台予以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對服務業績差的平台要求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和存在弄假作假等失信行為的示範平台,取銷其“銅陵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市示範平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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