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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認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4-28  來源:銅陵市中小企業局

  銅陵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共銅陵市委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銅發〔2018〕35号)和銅陵市工業轉型升級“1365”行動方案(2018-2022年),持續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不斷激發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活力,進一步引導、支持和規範我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和發展,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參照《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創立和經營,能夠為一定數量的創業項目和初創企業提供研發、生産、經營場地、公共設施與配套服務,具備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青年創業園、科技孵化器、農民工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園、就業創業園等創業場所。

  第三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示範基地的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開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示範基地的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示範基地認定按照自願原則進行申報,并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 建設标準和條件

  第五條申報示範基地需滿足的基本條件(需同時具備):

  (一)運營主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運營一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管理規範。

  (二)基地建築總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空間較為完善。

  (三)具有規範的基地發展目标,有明确的産業定位、發展規劃、年度目标和實施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服務措施、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标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台賬(台帳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從事創業管理和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1人。

  (五)具有較完善的創業服務功能。申報示範基地須至少達到以下服務功能中的3項要求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1.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備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2次以上。

  2.創業服務。為創業人員或入駐企業提供政務代理、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3.創新支持。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開展技術對接洽談會1次以上。

  4.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服務100人次以上。

  5.投融資服務。與銀行、擔保、風投、小貸等各類融資服務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年服務企業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會1次以上。

  6.市場開拓。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産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年服務企業2家次以上。

  7.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财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5家次以上。

  8.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政務、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入駐基地企業服務滿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駐基地的正常生産經營小微企業不少于5家,且具有連續滾動培育小微企業成長功能。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要求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基地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七條示範基地的申報主體向所在縣(區)、經開區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縣(區)、經開區經信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拟推薦的示範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後,簽署推薦意見,并連同申報材料行文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八條 申請認定市級示範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書。内容主要包括: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況);

  2.基地内小微企業發展情況;

  3.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内容、服務對象、規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是否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

  5.主要服務業績及創業基地内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基地典型服務案例(可附照片);

  6.下一步發展設想。

  (二)銅陵市示範基地申請表;

  (三)銅陵市示範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

  (四)銅陵市示範基地畢業企業情況表;

  (五)銅陵市示範基地服務情況表;

  (六)運營單位财務審計報告或上年度财務“三表”(簽字、蓋章);

  (七)運營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它材料;

  (九)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九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示範基地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确定拟認定的市級示範基地名單,并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申報示範基地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為“銅陵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并授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條 示範基地應不斷拓展創業空間,完善基礎設施,集聚服務資源,增強服務能力,優化發展環境,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基地影響力,促進小微企業集聚發展、創新發展。

  第十二條建立季度例會和年度報告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季度召開工作例會,掌握示範基地的管理和服務情況。各示範基地于每年1月上旬前将上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和基地年度情況表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報送。

  第十三條基地服務情況和運行情況較差、連續兩年沒有新入駐企業、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以及存在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示範基地,取消其“銅陵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稱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示範基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認定為省級及以上示範基地稱号的,視為市級示範基地并納入示範基地管理。示範基地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應在變更完成後30日内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五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必須從市級示範基地中優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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